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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CJJ/T261-2017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CJJ/T261-2017

(本规程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2017年7月1日实施)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T 261-2017

P
备案号J 2322-2017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of urban lighting


2017-01-10 发布
2017-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415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61-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1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⒈ 总则;⒉ 术语;⒊ 基本规定;⒋ 节能技术;⒌ 节能评估;⒍ 节能措施;⒎ 节能效益分享。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低碳照明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路灯管理中心
          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南京市路灯管理处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太阳能应用研究有限公司
          三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黄跃辉  缪 戎  隋文波  吴贵才  刘磊实  叶永平  周 刚  胡 彦  蒋春旭
            李镇康  郝敬全  蒋德民  王剑锋  赵 琴  邓秋玮  鞠振河  李潇潇  闫 岩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詹庆旋  李云飞  许东亮  刘 虹  张志军  白 鹭  徐杰彦  徐 臣  宫正军

目  次


Content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范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提高城市照明管理与能效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
1.0.3 城市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1.0.4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照明 ruban lighting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2.0.2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0.3 用能单位 energy consumption entity
  在业务工作中消耗能源,具有节能需求的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
2.0.4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评估、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2.0.5 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2.0.6 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2.0.7 节能率 energy saving rate
  节能量与能耗基准量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用能单位应按相关管理规定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并应委托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3.0.2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应有专业的设计方案和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
3.0.3 项目实施后,工程质量和照明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项目实施前后,用能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照明质量检测。

4 节能技术

4.1 照明设备

4.1.1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
4.1.2 当采用LED产品进行节能改造时,LED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1.3 特殊场合使用的节能照明设备应满足特定的要求。
4.1.4 设备应方便运输、安装和维修。

4.2 供配电系统

4.2.1 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产品。
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使三相负载平衡,中线电流不应超过相线电流;
  2 应通过降低系统阻抗等方式减小电压损失;
  3 宜采用电子镇流器,不宜采用电感镇流器。
4.2.3 供电线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供电线缆要求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技术要求
电线电缆特性 导体电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GB/T 5013.4的规定
护套厚度和绝缘厚度
耐压
机械性能
不延燃试验

4.2.4 供电线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4.2.5 配电箱应机械性能优良、密封性好,并应具备接地保护、防雷等功能。

4.3 智能控制系统

4.3.1 系统功能测试与硬件安全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逐个指令输入和多指令快速切换输入的方式,检查智能控制系统的完成度和响应时间,且关联硬件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2 运行一个月后,相同指令的完成度和响应时间较初次水平下降幅度不宜超过2%;且关联硬件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3 系统应能够满足基本功能使用需求,至少应包括登录、开启和关闭照明系统、退出功能。
  4 宜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应持续跟踪智能控制系统运行情况。
  5 系统应在个别硬件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仍能稳定运行,不应影响或少影响照明系统的按时开启和关闭。
  6 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并且各单元部件应具有运行故障指示,并应便于设备维修。
  7 硬件宜采用模块化设计,软件宜采用组态化设计,并应使得系统扩展、升级均不必改变现有设备的状态。
  8 配件设备应具有通用性,可通过不同的软件参数设置,实现不同的功能。
  9 照明监控端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应为-40℃~+70℃,主站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应为0℃~+40℃。
  10 系统针对每个配电箱的交流电流、电压、有功功率、电能量、功率因数采集精度应优于1.0%。
4.3.2 软件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时间运行及各种操作下,软件的稳定性以及各种性能指标变化不应超过2%,并应满足正常情况下持续全天候运行要求。
  2 多进程或多线程运行时的软件稳定性以及各种性能指标变化不应超过2%,并应满足正常情况下持续全天候运行要求。
  3 不同操作系统,在不同宿主环境下软件运行的稳定性以及各种性能指标变化不应超过2%,并应满足正常情况下持续全天候运行要求。
  4 系统容量应至少包括1个主站,并应支持50000个以上的监控点。
  5 系统可实现群控和组控,应能根据需要把全夜灯、半夜灯、各种景观灯分为不同功能组,实现群控和组控。
  6 系统的通信方式可采用广域网或局域网。

4.4 项目总体要求

4.4.1 道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道路照明质量检测方法、计算公式、结果判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4.4.2 灯具功率现场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4.4.3 在质保期内,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不应低于96%。
4.4.4 城市道路照明设备的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
4.4.5 项目完工后,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量、节电率应符合实施前设定的要求。

5 节能评估

5.0.1 节能量的计算方法应由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确定。
5.0.2 项目实施前,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确认、计量项目能耗基准。
5.0.3 项目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节能量验证和计量。
5.0.4 能耗基准、节能量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的规定执行。

6 节能措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照明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应加强用电管理,并应采取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措施。节能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应有效减少能耗、合理利用电能。
6.1.2 节能措施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选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替代老旧设施;
  2 提高照明器具的利用系数和维护系数;
  3 优化道路照明方式;
  4 景观照明应避免大面积投光照明;
  5 采用自动控制装置或时控和光控结合的开闭装置等进行控制。
6.1.3 城市照明节能措施实施前,照明节能设备应通过国家强制或自愿型认证和节能认证;节能措施实施后,现场照明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6.2 照明设备

6.2.1 高效灯具及附属装置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光源:应配用高效的电子镇流器;
  2 LED光源: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应在终端实施单灯电容补偿,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并应减少线路损耗;
  4 使用电子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宜采用低谐波、高功率因数的电子镇流器,当线路中高次谐波超标时,可在照明电源处增设相应处理设施,减少变压器损耗;
  5 高效灯具:应科学合理地配用节能光源,采用与照明场所相适应的配光、反射率及灯罩透光率高的反光器、性能衰减率低的光学系统,并应具有高效率和长寿命;
  6 配套电器:应采用低损耗、高效率、可靠的配套电气设备;
  7 使用变功率镇流器:应通过相关控制手段,根据需要增加镇流器电抗值、调整补偿电容值,达到路灯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
6.2.2 集中调压型节能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集中调整配电柜的输出电压,可采用固定降压、分级降压等方式,宜采用无级稳压方式;
  2 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输出电压,输出电压不应小于196V,调压过程应平稳、可靠,运行中不得出现熄弧现象;
  3 应具有自动稳压功能,输出电压不应小于196V,且不应随输入电压波动;
  4 应分相独立调节,每相电压可独立设定及调整;
  5 应具有多时段节能控制功能、节能模块故障自投备用回路功能、与自动化监控终端联网使用的功能。

6.3 照明控制

6.3.1 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6.3.2 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远程集中监控;
  2 根据区域、路段、时间以及特殊情况等条件确定节能策略;
  3 采用时控和光控相结合;
  4 开关灯控制、调光、报警等,可采取单盏光源执行开关灯控制、调光等;
  5 对城市照明的节能率、节能量进行计算。
6.3.3 控制系统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实时性要求;
  2 自身故障不应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现场监控设备应适应城市照明设施的环境条件。

6.4 照明设计

6.4.1 照明器材应节能,宜采用智能控制照明。
6.4.2 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并应防止过度照明。
6.4.3 景观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避免光污染。

7 节能效益分享

7.0.1 项目节能量、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实施后,某段时间内节能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S0 — 某段时间内项目节能量;
     WBL — 项目实施前的能耗基准;
     WP — 项目实施后某段时间内的能耗。
  2 项目实施后,某段时间内节能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ηS0 — 项目某段时间内节能率。
7.0.2 节电效益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S0 — 某段时间内项目节能效益(元);
     P — 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商定的电费单价(元)。
7.0.3 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能单位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分享期限,并应明确支付方式。

附录A LED产品技术要求

表A LED产品技术要求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
安全 整灯IP等级 路灯IP等级不应小于IP65;室外景观灯IP等级不应小于IP54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 24969、《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其他安全考核项 结构、接地、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绝缘电阻与电气强度、接线端子、防触电保护和耐热、耐火、耐蚀性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
光生物安全 景观灯正常工作时,应避免对人眼或皮肤产生辐射伤害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电磁兼容 谐波电流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的规定
无线电骚扰特性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规定
浪涌(冲击)抗扰性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光色特性 光通维持率 路灯3000h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6%;6000h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92%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初始光效 相关色温为3000K(包括3000K)以下的路灯初始光效不应低于90lm/W;相关色温高于3000K的路灯初始光效不应低于100lm/W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相关色温 LED路灯色温宜为2800K~5000K,且与标称值偏差不应超过10% 《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色容差 同一型号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色品坐标 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7;LED灯具寿命周期内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偏差在《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12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显色指数 路灯的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电性能 输入电压 交流输入能承受的电压波动范围应至少为187V~242V(即220V的0.85倍至1.1倍)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有功功率 与标称值偏差不应超过10% 《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
功率因数 路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寿命 平均寿命 灯具的平均寿命不低于20000h 《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GB/T 24824
其他 耐候性与耐蚀性 灯具应具有耐候性与耐蚀性能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 2423系列标准(高温、低温、流动混合气体腐蚀等)

附录B 道路照明质量检测方法、计算公式、结果判定

B.1 照明检测环境要求

B.1.1 进行照明质量现场检测时,检测环境宜符合下列条件:
  1 天气要求:晴天(非雨天、雪天、大雾等天气状况);
  2 温度要求:-15℃~40℃;
  3 湿度要求:45%~90% RH;
  4 大气压力要求:80kPa~106kPa;
  5 海拔要求:2000m以下;
  6 路面要求:干燥路面。
B.1.2 测试区域选择宜符合下列条件:
  1 测试区域路面干燥;
  2 尽量避免附近商铺、广告灯增加测试区域背景照度;
  3 尽量避免树木、广告牌遮挡光源;
  4 检测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往车辆灯光影响检测结果。

B.2 道路照明质量测试方法

B.2.1 测试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点纵向间距应按下列计算:

  式中:D — 测试点纵向间距;
     S — 两灯杆之间的距离(m);
     N — 每车道的测试点数量;当S≤30时,N=10;当S>30时,D≤3m(通常取3m),N=,计算结果取整数。
  2 测试点横向间距应按下列计算:

  式中:d — 测试点横向间距;
     Wr — 车道宽度(m);
  3 除横、纵向要求外,第一个测试点离灯杆纵向距离应为D/2,横向距离为d/2。图B.2.1是灯杆间距不大于30m的布点示意图(仅第一车道)。

B.2.2 灯杆间距不大于30m,且车道数为3的单侧布灯道路,其测试点应按三车道布点示意图(图B.2.2)布置,每个车道布3排点,每排10个,整幅路面共90个测试点。

B.2.3 当路面的照度均匀度较好或对测量精度要求较低时,可减少测试点,按三车道简化布点示意图(图B.2.3)布点。


B.2.4 照度测试时,应将照度计水平放置在待测路面上,使感光探头正好与测试点位置重合,待数据变化不大时,应将稳定值或出现次数最多的数值作为该测试点的照度值。照度计算应符合本规程B.3节关于路面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的规定。
B.2.5 亮度测试时,亮度计应按照车道亮度检测示意图(图B.2.5)放在离测试区域60m~170m的车道中心线上。当灯杆的间距不超过50m时,亮度计宜放置在离测试区域前段60m处,在光干扰最小的条件下完成整条车道和整幅路面的亮度测试。亮度计算应参照本规程第B.3节关于路面的平均亮度、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亮度均匀度的规定。

B.2.6 测试前,应先做好安全围闭工作,每个进场人员应穿上反光衣,并宜戴安全帽或其他警示设备。
B.2.7 照明现场测试记录内容及格式可参考表B.2.7。

表B.2.7 照明现场测试记录表

B.2.8 测试时,应对检测区域和周边标志性建筑进行拍照。测试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业主或监理单位以及检测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若对测试数据无异议应在记录上签字。

B.3 计算公式

B.3.1 路面平均照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hav — 路面平均照度(lx);
     Ei — 在第i个测量点上的照度(lx);
     M — 车道数;
     N — 每车道的测试点数。
B.3.2 路面照度均匀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 — 路面照度均匀度;
     Ehmin — 测量点的最小照度值(lx);
     Ehav — 按式求出的路面平均照度(lx)。
B.3.3 路面平均亮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av — 路面平均亮度(cd/m2);
     Li — 在第i个测量点上的亮度(cd/m2);
     M、N — 在纵横方向的网格数。
B.3.4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0 —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Lmin — 测量点的最小亮度值(cd/m2);
     Lav — 按式求出的路面平均亮度(cd/m2)。
B.3.5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Ln — 第n车道的纵向亮度均匀度;
     Lnmin — 第n车道最小亮度值(cd/m2);
     Lnmax — 第n车道最大亮度值(cd/m2)。
B.3.6 环境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R — 环境比;
     EP — 人行道的平均水平照度(lx);
     E1 — 靠近人行道第1机动车道的平均水平照度(lx)。
B.3.7 照明功率密度(LP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P — 测试区域灯具功率(W);
     S — 有效照明面积(m2)。

B.4 结果判定

B.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亮度、环境比要求值应符合表B.4.1的规定。

表B.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亮度、环境比要求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cd/m2
最小值
总均匀度
U0
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最小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0.5
次干路 1.0/1.5 0.4 0.5 15/20 0.35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注: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30%;
    2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3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B.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要求值应符合表B.4.2的规定,且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要求值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增加。

表B.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要求值

道路类型 车道数(条) 照明功率密度(LPD)
最大值(W/m2
对应的平均照度
最低值(lx)
快速路
主干道
≥6 1.05 30
<6 1.25
≥6 0.70 20
<6 0.85
次干道 ≥4 0.70 15
<4 0.85
≥4 0.45 10
<4 0.55
支路 ≥2 0.55 10
<2 0.60
≥2 0.45 8
<2 0.50
  注: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附录C 灯具功率现场测试方法

C.1 功率检测环境要求

C.1.1 进行功率现场检测时,检测环境宜符合下列条件:
  1 天气要求:晴天(非雨天、雪天、大雾等天气状况);
  2 温度要求:-15℃~40℃;
  3 湿度要求:45%~90% RH;
  4 大气压力要求:80kPa~106kPa;
  5 海拔要求:2000m以下;
C.1.2 宜选择过往人群少、周围干燥的灯杆测试灯具功率。
C.1.3 应确认接入功率检测设备的L、N线只给灯具供电,并未负荷景光灯、广告牌等其他耗电设备。

C.2 功率测试方法

C.2.1 每种型号的灯具宜选择5盏或5盏以上进行功率测试,且宜尽可能检测多个区域同一型号的灯具功率。
C.2.2 功率检测设备宜按照灯具功率测试示意图(图C.2.2)接入灯具供电线路中。


C.2.3 宜待灯具光输出稳定后,测量路灯的有功功率、电流、电压、功率因数。
C.2.4 功率现场测试记录内容可参考表C.2.4。

表C.2.4 功率现场测试记录表

C.2.5 测试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业主或监理单位以及检测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若对测试数据无异议应在记录上签字。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条文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2423
  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T 5013.4
  4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1
  5 《灯具 第2-3部分:特殊要求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203
  6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T 7921
  7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625.1
  8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743
  9 《一般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18595
  10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20145
  11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824
  12 《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 GB/T 24907
  13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
  14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T 24969
  15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2
  1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17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CJJ/T 227
  1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附:《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CJJ/T261-2017》(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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