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于2013年7月26日发布,2014年2月1日实施)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urban green lighting energy efficiency
第 90 号
3.1 一般要求
3.1.1 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城市照明项目的节能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后进行。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城市照明节能项目评价包括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建设、照明质量、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安全、环境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内容。表3.2.2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等级
城市照明节能等级 |
得分 |
等级标志 |
|
一般项 |
优选项 |
||
一星级 |
≥70 |
— |
★ |
二星级 |
≥80 |
≥40 |
★★ |
三星级 |
≥90 |
≥80 |
★★★ |
4.1 照明质量
Ⅰ 控制项
4.1.1 项目照明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和《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 026.1的有关规定。Ⅱ 一般项
4.1.2 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Ⅲ 优选项
4.1.6 项目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环境比等指标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有关规定,每项优于标准值10%,分值为1分,最高得分为20分。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Ⅰ 控制项
4.2.1 项目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和《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 026.1的有关规定。Ⅱ 一般项
4.2.3 项目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平,分值为5分。Ⅲ 优选项
4.2.9 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4.3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Ⅰ 控制项
4.3.1 所用的照明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8000h。Ⅱ 一般项
4.3.2 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20000h,分值为5分。Ⅲ 优选项
4.3.5 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80%,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4.4 安全
Ⅰ 控制项
4.4.1 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安全要求。Ⅱ 一般项
4.4.2 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Ⅲ 优选项
4.4.3 节电器故障不应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4.5 环境保护
Ⅰ 控制项
4.5.1 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Ⅱ 一般项
4.5.5 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3分。4.6 运营管理
Ⅰ 控制项
4.6.1 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Ⅱ 一般项
4.6.3 项目照明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分值为4分。Ⅲ 优选项
4.6.7 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少半年,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5.1 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建设
一般项
5.1.1 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规划和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分值为1分。5.2 照明质量
Ⅰ 控制项
5.2.1 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应低于85%。Ⅱ 一般项
5.2.2 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Ⅲ 优选项
5.2.6 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应高于85%,每提高1%,加2分,最高得分为20分。5.3 节能与能源利用
Ⅰ 控制项
5.3.1 项目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率不应低于80%。Ⅱ 一般项
5.3.3 项目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平,分值为5分。Ⅲ 优选项
5.3.9 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Ⅰ 控制项
5.4.1 所用的照明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8000h。Ⅱ 一般项
5.4.2 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4分。Ⅲ 优选项
5.4.5 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80%,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5.5 安全
Ⅰ 控制项
5.5.1 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安全要求。Ⅱ 一般项
5.5.2 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5.6 环境保护
Ⅰ 控制项
5.6.1 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Ⅱ 一般项
5.6.5 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2分。Ⅲ 优选项
5.6.10 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每处理10%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5.7 运营管理
Ⅰ 控制项
5.7.1 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Ⅱ 一般项
5.7.3 项目照明设施应全部纳入监管,责任单位明确,设施监管计划翔实,分值为4分。Ⅲ 优选项
5.7.7 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少半年,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表A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单项项目评分表
单项项目名称: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项名称 | 评价内容、标准分值 | 控制项合格 /不合格 |
评分项 评价得分 |
备注 |
1 | 照明质量 | 控制项 | 1.1 项目照明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和《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 026.1的有关规定。 | |||
一般项 | 1.2 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1.3 选择的照明方式合理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1.4 照明设施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影响户外活动与交通出行,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1.5 城市照明中无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优选项 | 1.6 项目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环境比等指标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规定,每项优于标准值10%,分值为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0 | ||||||
2 | 节能与能源利用 | 控制项 | 2.1 项目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和《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 026.1的有关规定。 | |||
2.2 未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耗低效材料和设备。 | ||||||
一般项 | 2.3 项目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平,分值为5分。 | |||||
2.4 项目功能照明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5%,分值为5分。 | ||||||
2.5 项目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分值为5分。 | ||||||
2.6 项目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分值为5分。 | ||||||
2.7 项目所选用的照明节能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光源、灯具和光源电器等高效节能产品,分值为5分。 | ||||||
2.8 项目应纳入城市照明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统计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的功能,分值为2分。 | ||||||
优选项 | 2.9 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 |||||
2.10 项目功率密度值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和《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 026.1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每降低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 ||||||
2.11 在节能改造项目中应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性和节电率达到设计要求,分值为10分。 | ||||||
2.12 项目应选用具有节能功能的控制系统产品,分值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2;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7;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60 | ||||||
3 |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控制项 | 3.1 所用的照明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8000h。 | |||
一般项 | 3.2 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20000h,分值为5分。 | |||||
3.3 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3分。 | ||||||
3.4 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符合要求,分值为3分。 | ||||||
优选项 | 3.5 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80%,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1;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 | ||||||
4 | 安全 | 控制项 | 4.1 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安全要求。 | |||
一般项 | 4.2 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 | |||||
4.3 节电器故障不应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 | ||||||
5 | 环境保护 | 控制项 | 5.1 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 |||
5.2 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和探照灯。 | ||||||
5.3 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 | ||||||
5.4 无对交通信号识别的光干扰现象。 | ||||||
一般项 | 5.5 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3分。 | |||||
5.6 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3分。 | ||||||
5.7 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3分。 | ||||||
5.8 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分值为3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4;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2;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 | ||||||
6 | 运营管理 | 控制项 | 6.1 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 | |||
6.2 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0%。 | ||||||
一般项 | 6.3 项目照明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分值为4分。 | |||||
6.4 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分值为4分。 | ||||||
6.5 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能化控制,分值为8分。 | ||||||
6.6 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开关灯的功能,分值为4分。 | ||||||
优选项 | 6.7 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少半年,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2;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 | ||||||
控制项合格总数: 一般项评价总分: 优选项评价总分: 评价人员签字: 评价日期: |
表B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区域项目评分表
区域项目名称: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项名称 | 评价内容、标准分值 | 控制项合格 /不合格 |
评分项 评价得分 |
备注 |
1 | 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建设 | 一般项 | 1.1 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规划和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分值为1分。 | |||
1.2 项目应纳入城市照明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统计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的功能,分值为2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0/0;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3;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 | ||||||
2 | 照明质量 | 控制项 | 2.1 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应低于85%。 | |||
一般项 | 2.2 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2.3 选择的照明方式合理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2.4 照明设施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应影响户外活动与交通出行,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2.5 城市照明中无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 ||||||
优选项 | 2.6 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应高于85%,每提高1%,加2分,最高得分为2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0 | ||||||
3 | 节能与能源利用 | 控制项 | 3.1 项目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率不应低于80%。 | |||
3.2 未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耗低效材料和设备。 | ||||||
一般项 | 3.3 项目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平,分值为5分。 | |||||
3.4 项目功能照明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5%,分值为4分。 | ||||||
3.5 项目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分值为4分。 | ||||||
3.6 项目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分值为4分。 | ||||||
3.7 项目所选用的照明节能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光源、灯具和光源电器等高效节能产品,分值为4分。 | ||||||
3.8 项目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分值为4分。 | ||||||
优选项 | 3.9 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 |||||
3.10 项目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率应大于80%,在照明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 ||||||
3.11 在节能改造项目中应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性和节电率达到设计要求,分值为10分。 | ||||||
3.12 项目应选用具有节能功能的控制系统产品,分值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2;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5;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50 | ||||||
4 |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控制项 | 4.1 所用的照明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8000h。 | |||
一般项 | 4.2 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4分。 | |||||
4.3 次干道或以上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分值为3分。 | ||||||
4.4 项目城市照明不低于20000h的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不应低于85%,分值为4分。 | ||||||
优选项 | 4.5 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80%,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1;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 | ||||||
5 | 安全 | 控制项 | 5.1 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安全要求。 | |||
一般项 | 5.2 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 | |||||
5.3 节电器故障不应景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 | ||||||
6 | 环境保护 | 控制项 | 6.1 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 |||
6.2 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和探照灯。 | ||||||
6.3 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的有关规定。 | ||||||
6.4 无对交通信号识别的光干扰现象。 | ||||||
一般项 | 6.5 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2分。 | |||||
6.6 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2分。 | ||||||
6.7 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2分。 | ||||||
6.8 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分值为2分。 | ||||||
6.9 建立城市照明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照明产品的回收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分值为3分。 | ||||||
优选项 | 6.10 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每处理10%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4;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1;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 | ||||||
7 | 运营管理 | 控制项 | 7.1 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 | |||
7.2 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0%。 | ||||||
一般项 | 7.3 项目照明设施应全部纳入监管,责任单位明确,设施监管计划翔实,分值为4分。 | |||||
7.4 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分值为4分。 | ||||||
7.5 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能化控制,分值为8分。 | ||||||
7.6 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开关灯的功能,分值为4分。 | ||||||
优选项 | 7.7 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少半年,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 | |||||
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2;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 | ||||||
控制项合格总数: 一般项评价总分: 优选项评价总分: 评价人员签字: 评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