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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4〕20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眉山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公用市政设施建成后能够及时移交管理,促进移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城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园、广场、桥梁、公共照明、亮化工程、交通隔离栏、园林绿化、地下管网以及统建安置小区建设业主投资建设的步行街(含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联系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东坡区政府、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用市政设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落实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工作,移交时由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市政设施,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备案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满足公用开放需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公用市政设施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建设业主单位所涉市政公用设施在设计和施工中的指导。施工中隐蔽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城管执法局参加。
  第六条 在移交前,业主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合格后,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通部门组织的以交工验收为准)。经验收评定为合格的工程方可移交,特殊情况下可分项移交,做到验收一项,移交一项。
  第七条 业主单位在竣工验收(交通部门组织的以交工验收为准)合格后7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工程移交函,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城乡规划局。需移交的资料包括竣工或交工验收报告、全套竣工或交工图纸(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收到移交函后立即进行现场查勘和资料查阅,在20日内会同业主单位对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核对确认,协调完善移交相关事项,并共同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备案表,完成移交。完成移交后,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管护。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涉及到水、电户头和产权、土地权属等内容的,业主单位应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在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备案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移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后,由市城管执法局据实向市财政局申报管护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定额管护标准从移交管理的次月起安排管护经费,次年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市政公用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市城管执法局通知建设业主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保修。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已移交的公用市政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管理;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城市管理统一标准进行日常管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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