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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4〕2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8月10日印发的《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眉府发〔2012〕2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船只、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公共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和招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区制度。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过境段两侧及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各区县规划部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规划部门要在城市户外广告规划中对店招店牌的风貌等作专章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塑造的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乡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应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益广告设置(城市建成区外的,可委托东坡区政府负责),各区县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公益广告的设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铁路两侧控制红线范围内;
    (六)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拍取得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纳入市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拍卖。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的拍卖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征求规划、城管等部门意见,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参加竞买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协议书,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七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协议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拍卖经营权,同等条件下原买受人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审批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内的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选址、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市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审批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
    (二)眉山城市建成区外、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以内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可委托东坡区政府负责。
    (三)各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县域内(含高速公路过境段及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工作。
    (四)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
    (五)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作。
    (六)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应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经营性广告需提供载体经营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制作说明、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经营性广告需提供投资预算表;
    (七)经营性广告需提供户外广告拍卖成交协议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在发布户外广告之前,必须首先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凭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新取得经营权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五章 建设与验核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建设监督与验核工作,由审批部门会同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和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制作、安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大型塔(柱)广告应符合相应通讯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
    (六)投资20万元以上户外广告,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在行政许可承诺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回复。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须经验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核。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者应当自验核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验核合格文件报送验核部门备案。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的管理工作,由审批部门会同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载体经营权可依法转让(转让需报原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管理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户外广告载体经营权转让不改变原竞拍取得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不得闲置。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锈化明显,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三十五条 设置者在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期满后,未新取得经营权,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拆除。
  第三十六条 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依法按程序实施拆除的,应当在实施日期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规定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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