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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眉府办发〔2016〕32号

眉府办发〔2016〕32号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 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围挡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已收储城区市本级储备土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东坡区政府负责拆迁项目完成后土地上围挡的设置,并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必须设置围挡。围挡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业主负责。
  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路灯设施和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实施。
  土地拍卖成交后,超过6个月不进行建设的,应设置绿篱围墙。
  围挡设置涉及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按照《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市政管线检修、更换、维护应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在突发性的市政管网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先行口头报告、设置围挡、组织修复,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设置单位应对所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围挡残缺、破损、开裂、倾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或更换;
  (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补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建筑材料堆放应与围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围挡与地面产生裂缝,垃圾、泥土(浆)等外漏(渗)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工程建设完工后,业主应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清理现场;
  (八)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进步趋势。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设置在断头路上的围挡,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等设置的围挡,应当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识。围挡使用喷绘布装饰时,色彩及图案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设置的高度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条 下列施工围挡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
  (一)建筑工地、市政建设等在建项目用地周边应使用实心围挡,在构造上采用砖砌结构或钢构结构。
  砖砌式结构,墙面以浅灰色为主,构造涉及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高度及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风格上分为传统样式与现代样式两种,传统样式提取“粉墙黛瓦”的设计元素,体现“古城古韵”的城市形象;现代样式提取“米墙红顶”的设计元素,体现“新城新貌”的城市形象。
  钢构式结构,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底色以浅灰色为主,表面粘贴宣传喷绘布,高度不低于2.5米不超过4米,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8米。
  (二)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的周边应使用空花围挡。
  空花围挡以镂空的铁艺栏杆为主,柱体和基础采用砖砌结构组成,实现透景透绿城市景观形象。柱体和基础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围墙高度和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
  (三)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采用组合式PVC板围挡或钢构活动式围挡。
  PVC板围挡,成色应在5成新以上,高度不低于1.8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顶部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外立面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外侧设置0.2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钢构活动式围挡,设置采用钢架结构可移动的矮围挡,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围挡高度1.0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外侧底部设置0.2米高的反光护脚,中部应设置反光条,线型施工场地两端及中部应设置温馨提示及施工公告。
  (四)永久性围墙。建成区域永久性围墙应后退用地界限设置,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围墙内侧应设置宽度不低于0.8米的绿化带,并密植丛生竹类、分枝点低的树叶稠密型树木等植物遮挡。围墙外至用地界限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规格统一、线条清晰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标牌、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目标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十二条 禁止施工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与施工无关的其他物料,搭设生活设施;
  (二)利用施工围挡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三)围挡内水、土、浆及材料或垃圾外漏(渗);
  (四)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五)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维护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及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围挡的监管,对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不符合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区县的围挡设置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原《关于规范眉山城区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围挡设置和管理的通知》(眉城管执法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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