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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府发〔2014〕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
  (一)构建招标投标领导机制。设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法制、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会商处理重大问题。
  (二)承接下放行政监管权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监管。
  (三)规范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商形式确定投资人的,所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评标结果应同时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公示内容除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等事项外,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招标投标异议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报市公管办研究同意后,可召回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也可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最终以复核或复评结果为准。
  (六)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要求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虚假、恶意投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经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所辖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内部受理投诉的机构,公布其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建立异议、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制度,在处理异议或投诉时,视情况召集专家会审,作为处理决定的参考依据。
  二、规范标前监督管理
  (七)落实标前核查制度。项目招标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手续,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投资评审、资金来源等要件。前期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严禁故意拖延项目前期准备时间,以及不符合招标条件,临时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等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
  (八)落实财评意见修订制度。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会审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后,方可提交财政评审。项目业主根据财评意见对预算和清单再次修正完善,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据。已经财评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的工程,一律不再重新评审。
  (九)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与项目特征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备案时,住建、交通、国土、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部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程序部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十)建立重大项目会商机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与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工程,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会商的,在招标前,应报市公管办召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十一)完善评标标准和办法。深化电子招标投标运行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电子标书检测手段,将标书雷同性检查运用到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部分,固化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评审等否决投标条款,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否决投标。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不平衡报价的处理规则,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十二)规范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十三)规范交易承办范围。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市级审批部门核准为自行招标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区县审批部门核准为自行招标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十四)规范应急工程范围。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其他应急工程项目,必须从严从紧审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常务会审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规范开评标现场监督管理
  (十五)落实异常情况报告处理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应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监督开标和评标活动,处理开标、评标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现场不能有效解决的,以及重大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市公管办协调处理。
  (十六)落实项目负责人到场制度。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为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注册人员,并且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十七)规范评标专家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确需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专家抽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抽取时,现场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核回避单位、专业类别等,并根据项目特点、投资大小等情况临时商定评标专家抽取区域,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十八)严格评标专家到达时限。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到场后,监督人员应及时核查评标专家身份。凡迟到1小时以上者不得参与评标,由监督人员现场补抽本地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未参与评标的迟到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人自理,评标后将情况通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十九)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标专家不负责任或评标出现明显错误时,应及时提醒、提示。评标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及时检查评标报告等有关文书,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未确认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场。评标专家对否决投标情况未写明详细理由及依据的,监督人员不得签字。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一律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处理。
  四、加强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二十)严格合同管理。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范围、价格、付款方式等实质内容。对商务标中含糊不清责任界定不明的问题,要求书面澄清或承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应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部门不得备案。
  (二十一)严格压证管理。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备案时,项目业主统一将上述人员的有效证件交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封存,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除因病或因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辞职或调离;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执业;违法犯罪;意外死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外,上述人员不得更换。
  (二十二)严格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总监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项目业主应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二十三)严格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提前退还、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以上原则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细则。
  (二十四)严格新增工程管理。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严禁随意新增工程。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须新增工程的,应按《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发〔2013〕7号)(注:此办法已废止,已被 眉府发〔2016〕18号 替代)规定的程序先报批后实施。经批准新增加的工程,要严格进行财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未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形成的新增工程投资,一律不予认可,由执纪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严格审计监督。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80%;项目竣(交)工验收后6个月内,项目业主将工程资料移送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合同价差额较大(超出合同价10%以上),以及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六)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以上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对因勘察、设计存在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我市国家投资项目。
  勘察费用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设计费用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二十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建立项目审批、行政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在市公管委指导协调下,加大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规评标和定标、阴阳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二十八)严格记录不良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在监督检查、案件调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应主动收集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半年至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禁入。
  (二十九)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市上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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