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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6〕2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1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2016年7月1日“全国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以下意见:
  一、 我市工程建设中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禁止以任何形式新设保证金项目。
  二、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项目所在地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具体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三、 严格控制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具体为:
  (一)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
  (二) 履约保证金中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三)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项目为单位办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按合同价的5%缴存;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按照一级及以上企业300万元,二级企业200万元,三级及以下企业100万元的标准缴存。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3年内未发生拖欠的企业,按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直至免除缴费;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及时补缴工资保证金。
  四、 对保留的四项保证金,收取单位应严格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在招标结束或合同执行期满后,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退还。
  五、 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六、 除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外的其他保证金,以及保留的四项保证金中超标准收取部分,收取单位于本意见发布后30日内退还。
  七、 本意见发布前已经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同时缴纳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的,按招标文件执行;收取的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总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于本意见发布后30日内退还。
  八、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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