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谈判及签订
第十五条 中选人确定后,则原缴纳的比选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选人一经确定,比选人应在2日内与中选人谈判并按照备案的合同样本和价格签订合同。同时,中选人将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原件提交给比选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实行压证施工,所压证件应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方可退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比选人应在签订合同并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缴纳的比选保证金。
第十八条 比选人支付给中选人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建设项目当年建设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80%。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比选人违反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比选人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比选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媒体、时限、格式、报名资格和条件发布比选公告的;
(三)公开发布的工程发包价清单错误,并造成实质性后果的;
(四)比选人拒绝承认随机抽取结果,拒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中擅自变更价格的;
(五)比选人在合同签订以及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同意承包人变更项目建造员(师)的;
(六)比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比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中选的取消中选资格。
(一)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转账回单的;
(二)恶意干扰比选的;
(三)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
(四)中选人拒绝提供项目建造员(师)等职业资格证原件压证的;
(五)中选人在项目主体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建造负责人的;
(六)比选申请人违反比选申请函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备案部门对公告把关不严的;
(二)财政评审部门或造价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把关不严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不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比选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泄露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的;
(五)现场监督人员非法干预随机抽取过程,改变随机抽取结果,或对随机抽取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制止纠正不力的;
(六)行业主管部门对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证件未实施压证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变更为比选的项目,不得采用固定价方式进行比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各地区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比选公告格式
2:
比选申请函及附录格式
3:
合同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