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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发挥能评作用,结合我省节能审查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项目节能情况,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论证,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按节能报告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内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对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制相关节能内容,报送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留存,作为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对其编制的节能报告真实性负责。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本办法规定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投资项目,可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同节能报告内容的节能专章,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见附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节能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书面节能审查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节能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评审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节能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形成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出具退件通知书。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的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节能验收应以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方案、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型号、参数、数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措施等实施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市(州)发展改革委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节能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应依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通过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能源利用状况的日常监督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或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省内相应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对市(州)、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监察抽查。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过程中,应提供信用记录或作出信用承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川发改环资〔201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执行
依据
相关标准与规范(建筑、绿色建筑标准、能效值):
耗能量计算过程 项目用能情况计算:
项目节能分析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用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管理
措施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结论与建议:
填报信息真实 建设单位承诺(盖章):
所提供的项目耗能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失之处,对项目能耗信息真实性负责。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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