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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眉府发〔2016〕18号(已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6〕18号

(注意:本办法已于2020年6月5日失效,最新的是:《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眉府发〔202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市直管园区和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审核原则和依据。
  (一)审核原则:新增工程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失信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相关变更资料;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其他与新增工程相关的依据。

第二章 新增工程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的处理,包括受理申报、印发纪要、书面通报等。
  第七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勘察、设计、造价、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新增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章 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工程建设出现新增投资,根据新增累计金额、超合同比例情况划分为四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监管部门会审认定。累计新增不足5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10%,不足30%的,由项目业主核查后,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审认定。
  (三)联席会议认定。累计新增不足5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30%的;或新增超过50万元(含),不足2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30%的,由项目业主书面征求发改、财政、审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报分管市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本条前款规定额度或幅度的,由项目业主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对变更的合理性、计价的准确性、标准的规范性进行分析论证,如实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出现新增工程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填报申报表(见附件1)。
  (二)业主核查。项目业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情况,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核查,收集现场影像影视资料,厘清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三)现场查勘。新增投资超过项目业主认定范围的,项目业主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后,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到项目工地现场查勘,对新增工程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见附件2)。
  (四)呈报审批。项目业主根据核查意见、现场查勘情况等,形成综合意见,完善相关资料后,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

第四章 新增工程处置

  第十二条 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为合理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规定,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不另行招标、比选,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补充协议;不符合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招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计价方式。新增工程中的材料、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已有或类似的,按中标单价执行(不平衡报价按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或参照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需要重新组价的,按照施工当期眉山造价信息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经财政评审后,再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确定;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询价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不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没有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相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五条 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的,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价款支付。新增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变更结算。工程变更的预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实际投资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新增工程审定后,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按程序报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格审查把关。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审查、勘察设计、预算控制、投资评审、合同管理、技术质量、跟踪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
  第二十条 严肃追究工程参与单位的责任。因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新增投资的,由项目业主负责追讨责任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同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肃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项目业主必须做深做细做实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因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工程变更、在新增工程报批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增工程等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发〔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申报表
    2: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现场查勘记录表

  附件1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申报表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批复投资  
项目业主   施工单位  
招标控制价   工程合同价  
新增工程情况 新增工程内容及原因  
新增投资预算   超合同价比例  
申报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业主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填报单位(盖章):


  附件2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现场查勘记录表

项目名称  
新增原因  
查勘时间  
查勘意见  
查勘人员 单 位 姓 名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业主)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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