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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 摘自:2007年3月29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照明工程包括: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风景区、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年度照明工程设计工作时累计合同额2000万以上,且至少完成过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中的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6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4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 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5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 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表2:照明工程专项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表1:照明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
设置
工程
设计
资质

设计类型
 与等级
注册
  专业
(1)
照明
工程
(2)
建筑
(3)
电气
(4)
概预算
(5)
结构
(6)
其他

           
专项资质 照明工程 甲级 4 1 3 1 1 2 12
乙级 3 1 2 1 1 1 9
注:1、专业设置中,照明工程的相近专业包括:供电照明、建筑设备(电)、公用设备(动力)、电气(工程)自动化等相近专业;
  2、专业设置中,其他专业包括:光学、环境艺术、计算机、美学、电光源等相关专业。

附表2:照明工程专项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工程范围
1 大型 投资额>400万元
 1、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工程
 2、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工程
 3、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工程
 4、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工程
 5、室外公共空间、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工程
 6、历史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工程
 7、风景名胜区(滨江、滨海、滨河、山体、丘岭)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8、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工程
 9、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2 中型 投资额≤400万元
 1、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工程
 2、住宅区的功能照明工程
 3、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工程
 4、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工程
 5、室外公共空间、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工程
 6、历史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工程
 7、风景名胜区(滨江、滨海、滨河、山体、丘岭)的功能和景观照明;
 8、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工程
 9、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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